更多>>专题子库
- 粤港澳大湾区
- 暂无简介
更多>> 热点聚焦
- 两会聚焦 | 老有...2021-03-03
- 两会聚焦 | 保就...2021-03-03
- 两会聚焦 | 聚焦2...2021-03-03
- 重磅发布 | 2021...2021-02-22
- 2020年中国国家安...2021-01-22
- 特朗普执政生涯回...2020-12-08
- 减贫主题报告推荐...2020-11-30
- 主题报告推荐|新...2020-06-10
“坚决严惩借疫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积极挽救停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加强保护因购买假冒伪劣防疫产品受损的消费者权益”......2月6号,四川高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21条强有力措施,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包括坚决严惩借疫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厉打击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犯罪;依法严惩涉疫情扰乱社会秩序、侵犯财产等犯罪;从严惩处涉疫情贪贿、渎职犯罪等21条。
其中,令人关注的是,我省各级法院将严厉打击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犯罪。
对于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采取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密切接触他人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对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携带者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法以非法行医罪从重处罚。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依法打击未经批准擅自断路阻断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破坏交通设施犯罪。依法严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四川观察)
0 人参与 0 条评论(查看)
网友评论